
陈伙某,因其安全意识淡薄,疏忽大意,违反公司关于救生员职责等相关规定,未履行造浪池安全看护工作,建议由县公安机关作进一步侦查。涉事企业惠州好山好水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,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,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处以罚款。企业法人代表李某灏、运营经理凌某强、安全管理人员邱某,因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,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。企业内部处罚:检票员袁某坚、另一名现场救生员陈某明,因未落实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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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04:33: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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